《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日正式发布

作者:147小编 时间:2025-03-30 阅读数:4 +人阅读

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毕井泉签署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

这意味着限制网络食品交易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出鞘。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在以严谨、扎实的步伐逐步实施。 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化进程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创造了两个“世界第一”:一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明确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在其食品领域的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安全法; 二是成为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的国家。 与时俱进、与时俱进,彰显了中国政府以“四个最严”要求治理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以及在全球食品安全共治中勇于探索创新的国际形象。

《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88万亿元。 网络食品安全日益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线上食品经营具有区别于实体食品交易的信息准确、交易快捷、跨区域交易等特点。 同时,作为新生事物,网络食品安全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监管问题。 首先,参与网络食品运营的主体越来越多。 同一实体同时进行线下和线上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且趋势越来越明显。 其次,网络食品经营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分销等正规卖挂平台,民事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区域特点,给行政管辖、案件侦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巨大挑战。

针对上述趋势,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非常有必要。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 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防控网络食品安全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四个最严”和“互联网+”精神,国务院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设定法律义务,明确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管辖范围和调查责任,严格科学设定法律责任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办法》共五章48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办法》旨在查处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

《办法》规定的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的主要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义务。

首先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义务。 进入网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 进网食品生产者应当在许可品种范围内销售食品,进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

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义务。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网上公布的食品名称、配料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 (二)网络发布的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 网上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证或者备案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三)网络明示或者暗示的婴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具有保健功能的; 智力、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保健作用; (四)对储存、运输、食用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网络发布的食品信息等中未进行说明和提示。

三是公开相关信息。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显着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公开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相关信息应清晰且易于识别。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还必须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 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必须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并链接至食药监局网站相应数据查询页面。 保健食品还应当明确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部分全营养配方不得在网上交易。

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储存和运输要求。 网络交易食品需要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等特殊储存条件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存、配送。

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首先是备案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应当自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取得注册登记号。

二是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商和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核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举报、严重违法行为暂停平台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等制度和报告。

四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材料审核登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网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网络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网络食用农产品交易个人身份证号码等。

五是备案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是记录和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的,储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两年了。

《办法》关于管理部门及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规定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

《办法》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所在地。

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设有分支机构。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运营地点位于; 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所在地及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

因网络食品交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参与网络食品交易的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资料、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技术监控和记录数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食品在线抽检。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采购检验样品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抽样表,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数量、抽样人员等信息。样品购买者,以及付款账号、注册账号、送货地址、联系方式,并保留相关收据。 采购样品人员应对网购样品的包装进行检查,将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开密封,并拍照或录像记录开封过程。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网络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查封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正规卖挂平台,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购买样品的,检验结果应当同时告知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 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明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告知。 无法联系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5、责任面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人:

(一)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及时、妥善,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css button

去购买同款透视

安卓透视科技

苹果透视辅助

标签:

科技与狠活

当你还撑不起你的梦想时,就要去奋斗!